HJ 437-2008英文版 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
发布时间: 2023-10-04 13:44:22    作者:电竞比赛押注平台app


  ChinaAutoRegs|HJ 437-2008 英文版翻译《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装用以天然气( NG)或 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载诊断(OBD) 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车辆的OBD系统的型式 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已经按照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Ⅳ)》的规定进行了 OBD系统型 式核准,则其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做型式核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Ⅳ)

  HJ 438-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管理系统耐久性技术方面的要求

  ISO 15031-3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3部分: 诊断连接器和相关的电路:技术要求及使用

  ISO 15031-4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4部分: 外 部试验装置

  ISO 15031-5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5部分: 排 放相关的诊断服务

  ISO DIS 15031-6:2004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6 部分: 诊断故障代码的定义

  ISO 15765-4 道路车辆 对控制器区域网(CAN)的诊断 第4部分:与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

  GB 17691 和 HJ 438-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管理系统耐久性技术方面的要求》确立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下述任何一种策略均被认为是失效策略: 一种辅助排放控制策略(AECS),它使汽车在合理的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控制效能

  低于基础排放控制策略(BECS)下的排放控制效能;或 一种基础排放控制策略(BECS),它可对型式核准试验工况和其他运行工况加以区分,当发动机或汽车在型式核准试验工况之外的工况下运行时,排放控制效能低于型式核准水 平;或OBD系统可对型式核准试验工况和其他运行工况加以区分,当发动机或汽车在型式核准 试验工况之外的工况下运行时,提供低于型式核准时的监测水平(及时性准确性)。

  设计用来降低氮氧化物(NOx)的排气后处理系统。(如主动和被动的稀燃式发动机的

  NOx 催化器,吸附型 NOx 催化器以及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

  安装在发动机排气系统中的催化转化器(氧化或三效),颗粒物捕集器、deNOx 系统、组 合式降氮氧化物—颗粒物系统或其他任何能降低排气污染物的装置,但不包括废气再循环

  指排气后处理系统、发动机电控单元(EECU)、安装在发动机排气装置中为发动机电 控单元提供输入信号或接受输出信号的排放相关部件、EECU 与任何其他动力总成或汽车排 放控制单元之间的通讯界面(硬件或软件,如适用)。

  用来确保 NOx 控制措施按照第 5.5 条的要求在发动机系统上正确执行的监测系统。

  发动机、排放控制管理系统、发动机电控单元(EECU)与任何其他传动系或汽车的控制单 元之间的通讯界面(硬件和软件)。

  当 OBD 系统监测到排放控制策略(ECS)的故障并且故障指示器已被激活时,一种辅助 排放控制策略(AECS)将被激活,在这种策略下不再从已失效的部件或系统获得输入信号。

  指排放控制管理系统的劣化或失效(包括电器失效),这些劣化或失效会导致排放超出第5.1.3 条中规定的限值或导致排气后处理系统由于无法达到其正常功能的工作范围而导致排放物 超出第5.1.3条中的限值(如适用);或OBD系统本身不能完成本标准监测要求的任何情况。 另外制造企业可把排放未超过第5.1.3条中规定的限值的劣化和失效也认为是故障。

  排气后处理系统中永久的或暂时性故障。这些故障会立刻或即将导致发动机系统气体或 颗粒污染物排放增加,而且这种排放物的增加程度是不能由 OBD 系统正确估计到的。

  当连接于OBD系统的与排放相关的任何零部件或OBD系统本身出现故障时,能清楚地提 示汽车驾驶员的一种可视的指示器。

  进行OBD系统型式核准时,制造企业按第8.1条要求制造的具有相同OBD系统模块设计参数 的一组发动机系统。

  贮存于车载贮存罐内一种介质,按照排放控制管理系统的要求供给排气后处理系统 (如需要)。

  发动机经充分运转,使冷却液温度比发动机启动时上升至少 22K,并到达一个最低温度 343 K (70 °C)的过程。

  通过标准的诊断串行接口,获取所有与排放相关的 OBD 数据。该数据包括与汽车排放 有关的零部件检查、诊断、维护或修理时的所有故障代码。

  汽车 OBD 系统中,有最多不超过 2 个独立部件或系统被 OBD 系统间断或连续监测,而 这些监测的工作特性会影响 OBD 系统对这些部件或系统的别的方面的有效监测,或者不能 逐条满足 OBD 系统的所有要求。根据第 4.4 条的要求,可以批准型式核准、注册和销售带有 这种缺陷的发动机或汽车。

  为进行 OBD 系统型式核准试验,制造企业用可控方法特制的已劣化的发动机系统或排气 后处理的部件/系统。

  ESC 另一版本的试验循环,与 GB 17691 附录 B 附件 BA 第 BA.2.7 条规定的 ESC 循环具 有相同顺序的 13 工况,但每个工况的时间减少为 60 秒。

  用于确认熄灭故障指示器(MI)的工况循环。它由发动机启动、发动机运转、发动机停 机和一直到下次发动机启动的时间过程组成,在这个循环期间 OBD 系统应能完成监测,若 存在严重故障应能被监测到。

  为了使发动机运行稳定、使排放控制管理系统和 OBD 系统监测准备就绪,至少运行三个连 续的 OBD 试验循环或排放测试用试验循环。

  不依靠从制造企业获得的访问码或类似设备就可进行的访问,或如果被访问的信息是非 标准化的,则不需要任何独特的解码信息就可对所产生的数据来进行访问。

  制造企业向授权经销商/修理厂提供的对汽车进行诊断、维护、定期监测或修理所需的所 有信息。这一些信息应包括维修手册、技术指南、诊断信息(如:用于测量的理论最小和最大 值)、电路图、适用于某发动机机型的软件标定识别号、根据车辆制造企业的规定关于电子 系统的软件升级信息、对个别和特殊情况的说明、有关工具和设备的资料、数据记录信息、 双向监测和试验的数据。制造企业有权不提供受知识产权和法律保护的信息,或作为制造企业/或零部件供应商的专门技术秘密,但也不应该不正当地隐瞒必要的技术信息。

  OBD 系统型式核准的申请按照 GB 17691 中第 4 章的规定执行,制造企业应同时提供本 标准附录 A 要求的相关信息。

  OBD 系统型式核准试验应按附录 B 规定的程序进行。 应在发动机系族中选择一台有代表性的发动机机型(见 GB 17691 第 9 章)用于 OBD 系

  统验证试验,或可把 OBD 发动机系族内源机的 OBD 系统的试验报告提交型式核准机构,申 请扩展核准,替代实测 OBD 系统验证试验。

  按照第 4.2 条的办法来进行核准试验并满足第 5 章要求的发动机机型/车型将给予型式核准。

  4.4.1 即使 OBD 系统存在一个或者多个缺陷而不能完全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制造企业仍可向 型式核准机构提出型式核准申请的请求。

  4.4.2 型式核准机构考虑该请求时,应确认制造企业提出的缺陷要求是否可行合理。 型式核准机构应对制造公司可以提供的资料做审核,制造企业应详细说明下列因素但不限

  于:技术可行性、订货交货时间和生产周期(包括发动机设计和电控单元编程逐渐采用和淘 汰周期)、OBD 系统满足本规定要求的有效性以及制造企业为满足本标准的各项要求所作努 力,接受标准所演化出来的全部内容。

  4.4.4 型式核准机构不接受制造企业未考虑第 5.1.3 条中规定限值的缺陷申请 。

  4.4.6 在型式核准之前或在型式核准时,除附录 D 第 D.8.5 条规定之外,不批准任何有关第 5.3.3条、第 5.5 条和附录 D 要求内容的缺陷。

  4.4.7.1 发动机机型和装用该发动机机型的汽车自型式核准之日起,两年内可携带某种缺陷; 如果可充分证明为纠正某缺陷需对发动机进行重大改进且另外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此时带 有该缺陷的时间可不超过 3 年。

  4.4.7.2 如果在已批准的车型上发现某种缺陷,制造公司能够申请原型式核准机构追溯批准该 缺陷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自通知型式核准机构之日起,可携带该缺陷两年。如果能充分 证明,为纠正某缺陷需对发动机进行重大改进且另外需两年以上的时间,此时带有该缺陷的 时间可不超过3年。若型式核准机构经过审查认为不能批准该缺陷,发动机企业应提出对已 销车型的整改措施。

  所有达到GB 17691中第IV阶段排放水平的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配 备车载诊断(OBD)系统, 并按照第5.3条(OBD1阶段)及第5.5条(确保NOx排放控制措施 正确工作的要求)设计、安装、生产发动机或车辆。

  所有达到 GB 17691 中第 V 阶段排放水平的压燃式发动机或点燃式气体燃料发动机及装 用压燃式发动机或点燃式气体燃料发动机的汽车应配备车载诊断(OBD)系统,并按照第 5.4 条(OBD2 阶段)及第 5.5 条(确保 NOx 排放控制措施正确工作的要求)设计、安装、生产 发动机或车辆。

  对于气体燃料发动机或装用气体燃料发动机的汽车,若不采用废气再循环(EGR)和/ 或降氮氧化物后处理系统,可不执行 NOx 控制的要求。

  5.2.1 OBD 系统的设计、结构和在汽车上的安装应保证其在发动机全寿命期内能够识别故障 的种类。但型式核准机构应接受这样一种情况,即发动机使用期超过 HJ438-2008 中定义的 相应的有效寿命期后,OBD 系统性能可能表现出某一些程度的劣化,在 OBD 系统向驾驶员发 出故障报警信号之前,排放可能超出了第 5.1.3 条中相应的限值。

  5.2.2 每次发动机起动后,如果试验条件符合诊断的要求,一系列的诊断检查应启动,并且 至少完成一次。在附录 B 第 B.2 条中的试验工况下所有的诊断应都能完成。

  5.2.2.1 不要求制造企业为了某 OBD 功能监测目的,在通常工况某部件或系统不需工作的情 况下,专门激活该部件或系统使其工作。(例如,deNOx 系统或组合式降氮氧化物-颗粒物系 统的反应剂贮存罐的加热器在其非正常起作用时被激活)。

  5.2.3 为监测故障,并把指示出错误故障的风险降至最低,OBD 系统能包含测量、传感或 对运行变量响应的装置(如车速,发动机转速,所选档位,温度,进气管压力或任何其他参 数等)。

  5.2.4 以对发动机的检查、诊断、维修为目的对 OBD 系统的访问应是无限制的和标准化的。 所有与排放相关的故障码应与附录 D 中第 D.8.5 条规定内容一致。

  5.3.1 所有柴油发动机和装用柴油发动机汽车的 OBD 系统,当出现的故障导致排放超出第

  5.1.3 条中相应的限值时,应当显示排放相关部件或系统的故障,并向驾驶员提示故障的存在。

  5.3.2.1 安装在单独壳体内催化转化器(如装有)的完全拆除,它可以是 deNOx 系统或颗粒物 捕集器系统的一部分。

  5.3.2.2 降氮氧化物(deNOx)系统效率的降低(如装有,仅针对 NOx 排放)。

  5.3.2.4 组合式降氮氧化物-颗粒物系统效率降低(如装有,针对 NOx 和颗粒物排放)。

  5.3.3.1 作为对第 5.3.2.1 条~第 5.3.2.4 条要求的替代方法,柴油发动机 OBD1 阶段可监测下 列排气后处理系统的严重功能性故障:

  a) 安装在单独壳体内催化转化器(如装有),它可以是 deNOx 系统或颗粒物捕集器的一部分; b) deNOx 系统(如装有);

  5.3.3.2 deNOx 系统的严重功能性故障。例如:deNOx 系统完全拆除或用一个假系统替代(人 为的严重功能性故障)、deNOx 系统缺少必需的反应剂,SCR 系统电器件的故障,deNOx 系统 的任何部件电方面的故障(如传感器,执行器,反应剂定量控制装置),包括反应剂加热系 统、反应剂喷射系统的故障(如:空气不供应,喷嘴堵塞,喷射泵故障)(如适用)。 5.3.3.3 颗粒物捕集器系统严重功能性故障。例如:颗粒物捕集器载体烧结或堵塞导致压差超出 制造企业规定范围,颗粒物捕集器中任何部件的电方面的故障(如:传感器、执行器,定量控 制装置),反应剂定量喷射系统(如喷嘴堵塞,定量喷射泵故障)的任何故障(如适用)。 5.3.4 制造公司能够向型式核准机构证明某个部件或系统不需监测。当该系统或部件完全失 效或拆除后,采用 ESC 循环测试时,发动机排放不会超过第 5.1.3 条中规定的相应限值。但这个规定不适用 EGR、deNOx 系统、颗粒物捕集器、组合式降氮氧化物-颗粒物捕集器系统, 也不适用于监测严重功能性故障的部件和系统。

  5.3.5 应监测燃油喷射系统的电器元件、电子燃油计量装置和正时执行器的电路连续性(即 开路和短路)和总功能性故障。

  5.3.6 应监测发动机或排气后处理系统与排放相关的、且与发动机电控单元相连的部件或系

  统,这些部件或系统的故障会导致排气污染物排放量超出第 5.1.3 条中规定的限值。例如至 少应包括废气再循环(EGR)系统、空气质量流量或空气体积流量(和温度)、增压压力和 进气歧管压力(和实现这些功能的相关传感器)的监控和控制的系统或部件、deNOx 系统的 传感器和执行器、电子激活主动再生型颗粒物捕集器的传感器和执行器。

  5.3.7 任何与电控单元连接的、与排放相关的发动机或排气后处理的部件或系统应进行电路 断路监测,除非已采用其他监测方法。

  5.3.8 对于装有消耗型反应剂的排气后处理系统的发动机,OBD 系统应监测:

  5.4.1 所有柴油发动机或气体燃料发动机及装用柴油发动机或气体燃料发动机的汽车的 OBD 系统,当出现的故障导致排放超出第 5.1.3 条中相应的限值时,应当显示排放相关部件 或系统的故障,并向驾驶员提示故障的存在。

  OBD 系统应考虑发动机电控单元(EECU)与其他动力传动或汽车电控单元之间的通讯 界面(硬件和通讯)交换信息时,对排放控制正常功能的影响。OBD 系统应监测 EECU 与 汽车其他部件的电控单元提供连接的介质之间的通讯完整性(如通讯总线 阶段的要求,OBD 系统应监测:

  5.4.2.1 安装在单独壳体内催化转化器(如装有)的效率下降,它可以是 deNOx 系统或颗粒物 捕集器的一部分。

  5.4.2.4 组合式降氮氧化物-颗粒物系统效率降低。(如装有,针对 NOx 和颗粒物排放)

  5.4.2.5 发动机电控单元(EECU)与其他动力总成或汽车电气或电子系统(如变速箱电控单 元(TECU))之间的通讯界面的电中断。

  5.4.3 制造公司能够向型式核准机构证明某个部件或系统不需监测。当该系统或部件完全失 效或拆除后,采用 ETC 循环测试时,发动机排放不会超过第 5.1.3 条中规定的限值。但这个 规定不适用 EGR、deNOx 系统、颗粒物捕集器、组合式降氮氧化物-颗粒物系统。

  5.5.1.1 在型式核准中,如果发动机系统要反应剂, 制造企业应说明排气后处理系统消耗的 反应剂的特性。

  5.5.1.2 在型式核准中, 制造企业应该向检验机构证明需要反应剂的发动机系统,在适用的排 放测试循环中,氨的排放平均值不超过25ppm。

  5.5.1.3 对需要反应剂的发动机系统,安装在车辆上的每个独立的反应剂贮存容器都应有一 种能获取容器内流体的取样方法,取样点应不需使用特殊的工具或设备就能得到。

  5.5.2.1 制造企业在说明书里面应指出,如果发动机排放控制管理系统异常工作,故障指示器将 激活提示驾驶员车辆出现问题,并且车辆的操作性能也会降低。

  5.5.2.2 说明书应使用非技术语言,指出正确使用和维护发动机的要求,包括消耗型反应剂的 使用。

  5.5.2.3 如果车辆在正常保养期间之外需要补充可消耗反应剂,说明书应根据重型车辆的类 型说明反应剂的消耗量或添加频次。

  5.5.2.4 说明书里面应说明当进行强制性生产一致性检查时怎么样去使用和补充必需的反应剂。

  5.5.2.5 说明书里面应明白准确地提出,保证车辆用于减少排放污染的反应剂的及时添加和正常使用是 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

  5.5.3.1 与NOx排放控制有关的发动机系统的异常运转应通过放置于排气中的能对NOx排放水 平进行监测的传感器来确定。(例如:缺少所需反应剂、不正确EGR流量、或EGR不动作等) 5.5.3.2 发动机系统应具备监测排气中NOx排放量的措施。当NOx排放超过GB 17691表2中相应 阶段NOx限值加1.5 [g/(kW·h)]时,应按照附录C第C.1.5的要求激活故障指示器(MI)来通 知驾驶员。

  5.5.3.3 确定NOx超标(第5.5.3.2条规定)原因的不可清除故障代码应储存;储存时间至少为发 动机工作400天或9600小时。NOx超标的原因,至少应明确以下几种情况(如适用):反应剂用尽、反应剂定量给料动作中断、反应剂质量差、反应剂消耗量过低、不正确EGR流量或EGR 不起作用。对其他情况,允许制造企业用一个不可清除故障码“高NOx-原因不详”指明,同时 制造企业应在维修资料中详细说明出现“高NOx-原因不详”故障时,修理人员应如何查找故 障。

  5.5.3.4 当 NOx 排放超过第 5.1.3 条中的 7.0 [g/(kW·h)]这个限值时,应根据第 5.5.5 条的要 求,激活扭矩限制器来降低发动机性能,这样的形式应能让汽车驾驶员明显觉察到。同时根据 第 5.5.3.2 条的要求,当扭矩限制器起作用后,故障指示器还应不断警示驾驶员,并按照第

  5.5.3.5 在发动机系统仅依靠 EGR 而不采用排气后处理系统来控制 NOx 排放的情况下,制 造公司能够采用替代方法来满足第 5.5.3.1 条对测定 NOx 的排放水平的要求。在型式核准时, 制造企业应证明,与第 5.5.3.1 条要求相比,所采用的测定 NOx 排放水平的替代方法具有等 同性和足够的精确度,并能按照第 5.5.3.2 条、第 5.5.3.3 条和第 5.5.3.4 条规定的要求取得 相同结果。

  5.5.4.1 需要用反应剂来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在汽车仪表盘上应有一个特定的机械的或电子 的指示器来通知驾驶员反应剂贮存罐内反应剂的剩余量,反应剂贮量指示器应尽量安装在接 近油面指示器的位置。当反应剂贮量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反应剂贮量指示器应报警:

  a)反应剂贮量低于贮存罐的10%容量、或低于制造企业选择的高于10%的百分比; b)制造企业认为反应剂剩余量能行驶的距离小于燃油箱内剩余燃料所能行驶的距离。

  5.5.4.2 当反应剂罐中的反应剂用尽时,应按照附录C中第C.1.5的要求激活故障指示器来提示 驾驶员,同时根据第5.5.5条要求激活扭矩限制器。

  5.5.4.4 发动机系统应有一种方法,来确认液体反应剂的特性,反应剂特性由制造企业提出,并 记录在车辆上。

  5.5.4.5 如果反应剂贮存罐中的反应剂特性不能够满足制造企业规定的最低要求,按第 5.5.4.11

  5.5.4.6 发动机系统应具有测量反应剂消耗量的方法,并保证通过外部设备对发动机系统的访 问能获得反应剂消耗量信息。

  5.5.4.7 通过标准的诊断串行接口应能读出发动机前48小时运行期间、或消耗至少15升反应 剂的运行期间(选择两者中较长者),发动机系统的反应剂实际平均消耗量和理论上需要的 反应剂平均消耗量。

  5.5.4.8 为监测反应剂的消耗量,至少应监测下列发动机参数: a)车载反应剂贮存罐内的反应剂液面; b)反应剂流量或反应剂喷入排气后处理系统的位置,应从技术上保证尽可能喷射到要

  5.5.4.9 发动机系统在第5.5.4.7条规定的时间内,反应剂实际平均消耗量与理论平均消耗量差 值超过50%,应启用第5.5.4.11条规定的措施。

  5.5.4.10 在反应剂定量给料机构动作中断的情况下,应采取第5.5.4.11条规定的措施。这种措 施在下述情况下不要求:

  如果这种中断是由于发动机运行工况的需要、并由发动机电控单元要求的(例如,发动 机的排放性能不需要反应剂定量给料的工况),而且发动机这种中断运行,应为制造企业已向型式核准机构递交资料并加以明确说明的工况。

  5.5.5.1 发动机系统应包含一个扭矩限制器,它将警告驾驶员发动机系统运行异常或汽车正以 不正确方式行驶,从而促进驾驶员对故障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5.5.5.2 在遇上第5.5.3.4条, 第5.5.4.2条, 第5.5.4.5条、第5.5.4.9条或第5.5.4.10条的情况后, 当车速为零时,应激活扭矩限制器,此时应是不需任何工具或按键来激活扭矩限制器,而是 自动激活扭矩限制器。

  5.5.5.3 当扭矩限制器被激活时,无论在啥状况下,发动机扭矩不能超过下列给定值:

  5.5.5.4 当发动机怠速时,如果激活扭矩限制器的条件已不复存在,则扭矩限制器应自动复 原到未激活状态。如果不存在扭矩限制器激活状态进行改变的理由,扭矩限制器不应复原到 未激活状态。

  5.5.5.6 扭矩限制器不能用于军用车辆、救援车辆、救火和救护车辆,扭矩限制器的永久不激 活状态只能由厂家设定,并对发动机系族内特殊用途的发动机指定特定的身份识别。

  上述监测条件不适用于对反应剂贮存罐中的反应剂剩余量的监测,在任何使用条件下,都 应监测反应剂的剩余量。

  5.5.6.2 当跛行回家的策略激活时,导致扭矩下降的比第5.5.5.3条规定的还要低,此时排放控 制监测系统能不工作。

  5.5.6.3 如果排放默认模式起动,排放控制监测系统应按照5.5的要求保持工作。

  5.5.6.4 在4个OBD试验循环中不正确的NOx控制措施应被监测到。

  5.5.6.5 电控单元(ECU)中使用的在 ETC 测试循环中 NOx 实际浓度与 NOx 排放[g(/ 的对应关系的计算方式不被认为是失效策略。

  5.5.6.6 如果型式核准机构依据 GB 17691 中有关要求已经认可了发动机的辅助排放控制策略

  (AECS)。任何由于 AECS 工作引起的 NOx 增加达到本第 5.5.3.2.条规定的 NOx 限值水平 的情况,厂家应在附录 A 第 A.3.1.7 条中提供的资料中详细说明。

  5.5.7.1 应监测排放控制监测系统中传感器的电方面的故障、拆除和导致没办法监测到第5.5.3.2 条和第5.5.3.4条的情况而导致排放增加的故障。例如:影响诊断能力的直接测量NOx浓度的 传感器、尿素质量传感器、监测反应剂给料动作的传感器、反应剂存量、反应剂的消耗量、 EGR比率等。

  5.5.7.2 一旦确定排放控制监测系统存在严重故障,系统应立即激活故障指示器来警告驾驶员。

  5.5.7.3 如果故障在发动机运行50个小时后仍未得到修复,应按第5.5.5条的要求,自动激活扭 矩限制器。

  5.5.7.4 当排放控制监测系统确定故障已经不存在时,除第5.5.7.5条指明的情况外,记录该故障 的故障代码可以从系统存储器内删除,并且,按照第5.5.5.4条,扭矩限制器(如适用)应复原。 但若是涉及排放控制监测系统失效的故障代码,采用任何通用诊断仪都不能将其从系统存储器 内清除。

  5.5.7.5 按第5.5.7.1条要求,在排放控制监测系统的要件被拆除或不工作时,应按照附录C第 C.4.2条要求储存一个不可清除的故障代码并至少保留400 天或9600小时发动机运行时间。 5.6 OBD 系统的运行和监测功能的临时中断

  5.6.1 OBD 系统的运行 除第5.5.6.1条中的规定之外,OBD系统的其他部件或系统的设计、结构和在汽车上的安装,在如下条件工作时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c) 发动机冷却液温度范围343K到373K (70℃到100℃之间) 车辆的排放控制管理系统在上述条件及第5.5.6.1条中的条件之外运行时,OBD系统性能会表

  现出某一些程度的降低,可能会引起在OBD系统向汽车驾驶员显示故障信号之前,排放可能超出 第5.1.3条规定的限值,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5.6.2 OBD 系统应不能中断,除非遇到下列一个或几个中断条件时,才允许临时中断。

  5.6.2.1 如果OBD系统的监测能力受油箱低液面影响,可以中断OBD系统。当油箱的液面低于 名义容量20%时,OBD系统能中断。

  5.6.2.2 在GB 17691中规定的辅助排放控制策略工作期间,受一定的影响的OBD系统能临时中 断。

  5.6.2.3 当安全或跛行回家策略被激活时,受到影响的OBD系统能临时中断。

  5.6.2.4 对于设计可安装取力装置的汽车,仅在取力装置被激活并且汽车未被开动的情况下, 受一定的影响的OBD系统允许中断。

  5.6.2.5 在排气后处理系统(即颗粒物捕集器、deNOx系统或组合式降氮氧化物-颗粒物系统) 的周期性再生期间,受一定的影响的OBD系统可临时中断。

  5.6.2.6 当OBD系统在第5.6.1条中规定的使用条件之外工作时,如果能够证明该工作条件使OBD系统监测(包括建立的模型)能力受到限制,受一定的影响的OBD系统可临时中断。

  5.6.3 若对某部件的评价存在安全或导致部件故障的风险,则不要求OBD系统来进行这种评价。

  5.7 故障指示器的激活及熄灭,故障代码的存储及清除应按附录C的规定执行。

  5.9.1 符合附录 C 第 C1.1 条,第 C.1.2 条和第 C.1.5 条关于故障指示器(MI)和附加警示方 式(如适用)的要求;

  5.9.2 符合附录 D 第 D.8.3.1 条关于车载诊断工具使用的规定(如适用);

  6.1.1 型式核准或变更型式核准的申请,应同时提交 OBD 系统的有关的资料。这些有关的资料应 使汽车配件或零部件改装的制造企业能制造出与汽车的 OBD 系统兼容且无故障的产品。同 样,这些有关的资料也应使诊断工具和测试设备制造企业能够为排放控制管理系统的诊断提供有效 而准确的工具。

  6.1.2 基于公正的原则,一旦接到申请,型式核准机构应将 OBD 系统有关的资料提供给任何 部件、诊断工具或者测试设备的制造企业。

  6.1.2.1 对于备件或维修配件,只能申请涉及该部件或相关系统中部件的资料。

  6.1.2.2 申请资料时,应对所需资料的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系族内的发动机型号规格准确描述。 应确认所要求的资料对开发备件、改造零部件、诊断工具或测试设备是必须的。

  6.2.1 制造企业应在合理的一视同仁的收费条件下,在修理信息(包括后续改进和补充)提供给授权经销商或修理厂之后的在三个月之内,将修理信息提供给满足第 6.2.2 条要求的企 业。

  6.2.2 制造企业应使已合理付费的企业获得用于汽车修理、维护保养所需的技术资料,除非 这些资料受知识产权或基本法律保护,或可以某种方式证明属于保密的技术,即使这种情况 下,也不应隐瞒必要的技术信息。

  任何从事商业性服务或维修、道路救援、汽车检测以及备件和改造配件、诊断工具和测 试设备的制造或销售的人员,都具备获取这些资料的资格。

  6.2.3 型式核准和在用车检查的程序中,假如发现这些规定没有遵守,型式核准机构应采取 适当措施来确保维修信息的获得。

  7.1 当型式核准主管部门认为某车型的生产质量可能不满足规定的要求时,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 一台样机,进行附录 B 所述的试验。试验可在已运行最多不超过 100 小时的发动机上进行。 7.2 若该发动机符合了附录 B 所述试验的要求,则被认为 OBD 系统的生产一致性满足要求。

  7.3 若从批量产品中所抽的发动机不能够满足附录 B 所述试验的要求,应从批量产品中再随机 抽取四台发动机,进行附录 B 所述试验。试验可在运行时间最多不超过 100 小时的发动机上 进行。

  7.4 若抽取的四台发动机中至少有三台满足了附录 B 所述试验的要求,则被认为 OBD 系统 的生产一致性满足要求。

  7.5 若在检查或监督复查过程中,发现某一发动机型不能够满足上述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型 式核准机构应督促制造企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一致性,否则应撤销该机型 的型式核准。

  7.6 汽车制造企业应采取生产一致性保证措施,确保每辆汽车出厂时其 OBD 系统正常运行。

  8.1.1 定义为同一 OBD―发动机系族的 OBD 系统的各基本设计参数对系族内的各发动机系统 应是相同的。

  8.1.2 如果一组发动机系统被认为属于同一OBD―发动机系族,下列基本信息参数应相同:

  这些方法应是已由制造企业通过相关的工程验证或其他适当的程序证明是等效的。 注:只要能满足上述准则,不属于同一发动机系族的发动机仍可属于同一 OBD―发动机

  8.2 如果申请扩展的发动机型与已经核准的发动机型属于第 8.1 条描述的同一 OBD―发动机 系族,并且满足以下条件,则该发动机机型给予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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