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布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涉忻州一案”
发布时间: 2024-04-29 04:56:36    作者:电竞比赛押注平台app


  在第15个“全国防灾减灾日”来临之际,省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有的为了牟取私利擅自拆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破坏正在使用的燃气设备,导致非常严重安全风险隐患;有的不顾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盗卖人员往来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以获取非法利益;有的因焚烧秸秆引发火情,导致非常严重损失;有的因为一时冲动实施放火行为,致使公私财物损毁。

  2021年8月至11月期间,卫某某担任燃气公司运营专员,贺某担任片区网格员,二人为牟利在负责的片区内以包年使用低价天然气为噱头,多次通过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设备,达到使燃气计量设备失去计量功能的目的,破坏了正在使用的燃气设备,导致非常严重安全风险隐患。截至案发,二人共计为16个用户拆改燃气计量表,非法收取用户改装费34300元。

  2022年1月,曲沃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4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曲沃县人民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卫某某、贺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发挥一体化优势,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本案系曲沃县首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审查指导。针对该案中的拆改行为是否属于“破坏性手段”、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等问题,检察机关邀请燃气公司技术人员现场讲解燃气计量表的构造及随意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表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对拆改燃气计量表的行为进行精准定性。卫某某、贺某无任何资质,在未经许可、未采取保护的方法的情况下擅自拆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偷盗天然气,破坏了原有设备的密闭性和自然通风条件,在使用的过程中极易发生燃气泄漏,或引起室内人员烟气中毒,甚至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本案应当认定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二)制发检察建议,堵漏洞促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多名员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立案的问题,经实地走访、调查,涉案人员均未取得燃气从业资格证,燃气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淡薄,新进员工入职培训流于形式,短时期内类案高发,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2022年4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某燃气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主管部门及时口头回复,从强化人员招聘、持续驻场监管、建立信息平台实行“三强制”改造等方面落实检察建议;同年5月,燃气公司书面回复,从落实培训、健全机制、开展安全检查、举办宣传活动等方面全面落实检察建议。

  (三)持续跟进监督,做好综合治理。为强化诉源治理效果,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检察建议的回复后,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多次开展了“回头看”活动,通过走访辖区内燃气用户、实地查看燃气公司整改情况,促进燃气安全得到治理。

  燃气安全是百姓的生命线。依法准确办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刑事案件,可以轻松又有效防患于未然,避免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由“案内”审查向“案外”治理延伸,注重发现案件背后的行业风险隐患。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案件过程中,深入剖析案件成因和该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现实危险,及时协助相关单位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堵塞监管漏洞、扫除监管盲区,消除安全隐患。

  2021年1月至6月,马某某在凌晨时段,多次驾驶电瓶车至长治市潞州区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盗窃雨水井井盖50余块(价值15584元)。2021年6月28日,马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某村盗窃井盖时被当场抓获。宋某某明知窨井盖系马某某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变卖。

  2021年6月,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7月,潞州区人民法院以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引导侦查,准确定性。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针对案发地点的人流量、被盗窨井盖的实际大小、地沟深度等相关情况提出继续侦查取证建议。案件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马某某盗窃的窨井盖大部分位于非机动车道,少部分位于机动车道靠近非机动车的路边,附近有菜市场、学校,车流量大、人员密集,属于较繁华路段,且马某某多在凌晨作案,群众不易发觉、不易及时避开危险,其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追诉漏犯,不枉不纵。检察机关在对马某某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宋某某多次收购马某某所盗窨井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宋某某明知窨井盖系盗窃所得仍多次收购的犯罪事实进行取证,后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

  (三)认罪认罚,追赃挽损。检察机关积极对被告人释法说理,促进其认罪悔罪。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马某某文化程度较低,通过检察官对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以及盗窃窨井盖的社会危害性的宣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联系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建议对被盗窨井盖来修补,并加强日常巡查工作,维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本案涉案地点处于人员往来密集的人行道等地,人流量大,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实地走访,准确案件定性;对遗漏的犯罪分子,引导侦查并及时追诉,确保不枉不纵;积极督促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2019年3月26日,刘某某在位于忻州五寨县自家玉米地焚烧秸秆,后由于风大引燃附近柠条地,造成柠条地大面积烧毁。经测量,过火面积达45万平方米。

  同年4月,五寨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月,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五寨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全面审查,严把案件质量。案件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案卷,走访失火现场,确认过火面积及柠条地受损情况,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造成的过火面积大,对刘某某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认罪认罚,宽严相济。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刘某某年事已高,身患多种老年病,是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案发后积极灭火并及时报警,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尽力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对刘某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予以采纳。

  (三)以案释法,能动履职。案件发生后,承办检察官联合驻村帮扶工作队,通过走访村民、召开普法宣传会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教育活动,同时积极协助被告人亲属以及当地村民开展植被补栽修复工作。在案件审判阶段,过火柠条地已基本恢复生机。

  本案系因焚烧秸秆引发的失火刑事案件。在生产生活中,个别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防火观念不强,对火灾警惕性不高,在林区农业耕作时常常用火焚烧秸秆、杂草等,存在火灾安全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同时把案件办理、生态恢复、普法宣传相结合,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提高了当地群众安全用火意识,实现了办案良好效果。

  薛某发现其所居住的小区单元楼负二层堆放有旧沙发、废纸板等生活垃圾后,曾多次将此处存在火灾安全风险隐患的问题向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反映,但未得到妥善解决。2021年12月1日,薛某使用打火机将堆放的生活垃圾点燃后离开,之后物业公司人员赶来后将火扑灭。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但导致现场喷淋设施、照明灯、摄像头等受损。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薛某及家属赔偿了物业公司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1年12月,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22年3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对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认真审查判断,全面评估起诉必要性。检察机关通过委托社会调查、实地查看案发现场、咨询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等,全面审查薛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赔偿情况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在作案动机上,薛某因为对所在社区物业有所不满而作案,事出有因;作案时间上,火情发生于早晨上班高峰期,较易被发现;案发地点上,本案发生在居住小区地下负二层,没有煤气管道等易燃易爆设施,现场易燃物规模较小,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比较小;认罪悔罪态度上,薛某始终认罪悔罪,态度稳定。检察机关综合评估后,认为薛某构成放火罪,但犯罪后果较轻,案发后积极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取得了社区物业及业主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理。

  (二)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律师等参加,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拟对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释,经评议,听证人员都同意对薛某作不起诉处理。听证会后,检察机关组织薛某及物业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积极促进案结事了人和。2022年3月,检察机关依法对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制发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本案中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不规范,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激化了矛盾,有关职能部门对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也不到位。对此,检察机关向物业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发出建议,督促物业公司探索建立服务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完善服务质量保障规章制度;建议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辖区内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同时,畅通居民投诉渠道,加强物业管理调解组织建设,积极促进辖区内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

  放火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准确认定放火罪事关重大。检察机关在办理放火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衡量,结合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应坚决依法追诉。对案件反映出的安全漏洞,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强化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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